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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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共110000元给原告***,该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共153078.21元给原告***,该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9.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50.3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负担5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