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偿还借款163179.23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偿还利息、违约金(以163179.23元为本金,至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1450.90元、违约金为1144.23元;2018年1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8元、保全费13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1808元、保全费1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