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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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支付吊机租金 866666元和以866666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 11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47866.48元,并支付以866666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4元,由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