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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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8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残疾赔偿金112,672.8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200元、鉴定费3,900元,计133,103.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活用品费3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计3,0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