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幻影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山立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初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山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辉哥海鲜火锅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初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幻影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上海市桃江路XXX号房屋迁出,将上述房屋返还给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上海山立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房屋占有使用费825,350元,并支付2018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2,225元的标准计算;

三、上海山立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费,按每日267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12元,减半收取计14,906元,由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4,666元,上海山立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向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谯 烨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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