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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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斗山挖掘机一辆(发动机号:DE12TIA、001820EE)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