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工程款88554元,并支付以885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至偿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