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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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第三制线厂有限公司 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三线制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XXX、XXX、XXX幢房屋建立的租赁关系;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签署的《补充条款》予以解除;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租金285,640.37元及自2018年6月28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之日前泓味公司确认租赁关系解除的,则算至确认租赁关系解除之日止)按照每日5,619.16元标准计算的租金;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709,159.68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88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2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泓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