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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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奥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先及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塘沽路XXX号XXX层房屋购房款5,038,526元; 二、被告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370元,以及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038,52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三、原告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反诉原告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043.30元,由原告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164.3元,由被告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8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999.27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熠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