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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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20,368.22元; 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9,120,368.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到2018年11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120,368.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8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金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06,000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