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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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2747.33元,履行方式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支付原告***64158.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支付被告***8589.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8元,由原告***负担7元,被告***负担271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