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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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余姚市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损失93409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余姚市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9元,减半收取1185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4.50元,由原告余姚市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9406.50元,被告***承担7448元。鉴定评估费40000元(已由原告余姚市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预缴至鉴定机构),由原告余姚市鸿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2284元,被告***承担17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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