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峡江县长兴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峡江县长兴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8年11月17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峡江县长兴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