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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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招远市粮油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2万元; 二、被告招远市粮食局挂面厂、招远市奶牛场对被告山东省招远市粮油贸易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0元,由被告山东省招远市粮油贸易公司、招远市粮食局挂面厂、招远市奶牛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