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 花乃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欣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花乃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75,248.18元,物业管理费20,120.72元,推广宣传费6,848.59元,电费36,027.37元,水费1,929.19元,以及上述费用的滞纳金8,000元; 二、被告花乃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给付的保证金271,916.03元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可不予退还; 三、被告花乃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25万元; 四、被告花乃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恢复原状费用20,750.2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2元,减半收取计8,881元,由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27元,被告上海欣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