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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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5610.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的资金占用费698.82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此后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元,由被告***、***负担536元。 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