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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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阳市银盛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61136.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161136.2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限度内就被告枣阳市银盛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具体清单为:日发转杯纺纱机2套、并条机2套、梳棉机10套、清花机1套、条粗测长仪1台、缕纱测长仪1台、电子单纱强力机1套、高压喷雾系统1套、变压器及电力设施1套、配电柜1套、HP打印机扫描仪1套、河南产气流回收机2套、保修工具7套、排尘离心通风机1套、空气压缩机1台、浙江产新亚气流纺纱机1套、河南产打包机2套、湖北安陆产棉条桶820个、河南产滤尘设备1套、山东产捻度仪2台、吸尘器1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代偿款及其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枣阳市银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加凤玲、枣阳市银盛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限度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代偿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诸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44元,由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44元,被告***、***、***、***、***、***、***、***、***、加凤玲、枣阳市银盛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