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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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绿地酒家 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号绿地酒家用房,并将上述房屋移交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租金87,5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实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70,000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