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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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上海良纺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红柳路XXX号建筑面积为4092平方米的房屋中的成品仓库(建筑面积859.87平方米)、辅料仓库(建筑面积859.87平方米)建立的租赁关系于2015年7月30日解除;就上海市红柳路XXX号建筑面积为4092平方米的房屋中的其余面积的房屋建立的租赁关系无效; 二、对原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上海万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使用费人民币102.3万元,保证金人民币17万元; 四、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万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费、设计费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五、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万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停工停产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六、对反诉原告上海万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某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1489.43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47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负担人民币10750.5元,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