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借款本金320,644.44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20,644.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7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