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
德州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03执保124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勤成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德州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3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135.23元。

执行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8135.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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