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菲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7906.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2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原告***负担933元,由被告***、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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