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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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1878.15元及违约金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违约金以1878.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1843.6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1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