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美再晨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美再晨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97,643.13元; 二、被告上海美再晨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3月、6月至9月、12月的空调能耗费72,988.98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4.21元(原告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76.42元,由被告上海美再晨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58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