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7765.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救助基金垫付款67020.4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1845.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被告***承担(已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