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乾熙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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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368号世博源第5区G层01+02编号为4号的柜位和同层01+02编号为1号柜位的《源.美食风情馆商业合作合同》;

二、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102,200元及履约保证金204,400元(合计306,600元);

三、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装潢物、安装相关设施、设备损失费365,709元;

四、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雇佣员工工资损失34,000元、安装燃气费50,000元(合计84,000元);

五、被告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备菜损失费20,000元;

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368号世博源第5区G层01+02编号为4号的柜位和同层01+02编号为1号柜位之商铺;

七、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三项主文所确定的金钱义务后,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368号世博源第5区G层01+02编号为4号的柜位和同层01+02编号为1号柜位内的装潢物及相关设备、设施归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八、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9元,由原告***负担376元,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363元,被告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评估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上海兄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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