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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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东毅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7633.88元; 二、被告九江东毅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57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负担273元、由被告九江东毅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