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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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九江双马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8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138元,由被告***、被告九江双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