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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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09530.62元、保险费5474.3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15004.99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理赔款与保险费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