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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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3,040,860元; 二、被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以1,712,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某之日止,及以1,32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某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某利息损失; 三、反诉被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5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7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77.19元,由被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59.80元,由反诉原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84.80元,反诉被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