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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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4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570元、护理费1275.45元、交通费200元、牙齿修复费504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修理费2000元,合计60037.8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71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700元,在本判决实际履行中予以扣减。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