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古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古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8,009.80元(以医疗费31,17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35,596.85元、残疾赔偿金163,281.60元、交通费300元的20%为计算依据),前款被告直接汇付原告***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招商银行金沙江路支行。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被告上海古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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