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偿还48×××17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5771.60元、利息7053.23元、违约金1280.98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6月29日),合计人民币24105.81元;以及自2020年6月29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如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之和超过以本金余额为基数的年利率24%,则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信用卡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由被告***偿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币197元,财产保全费258元,合计人民币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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