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74.72万元; 二、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274.7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号:浦201414005280)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抵押权受偿后仍未足额受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94元,由原告***负担60,000元,由被告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5,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