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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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6519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1132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5元(原告预交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公司承担1900元,原告***承担185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计算,本院不予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