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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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对怀集县**镇大恁建材装修部店铺的货物在16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7-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