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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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的借款898,805.57元,及支付利息43,512.12元,罚息2146.96元(利息、罚息结算至2020年7月15日止);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合同约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 二、如***、***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有权对涉案抵押物即位于汕尾市区******清湖上品小区十街29号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41502006002GB00988F00710029)行使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4.66元,减半收取6622.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