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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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1,400,000元;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38元,减半收取9,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919元,由原告***负担1,219元,由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