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快乐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押金五十二万八千五百一十九元九角九分; 二、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快乐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滞纳金(一、以五十二万八千五百一十九元九角九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二、以五十二万八千五百一十九元九角九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快乐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3元,由原告北京快乐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264元(已交纳),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快乐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快乐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