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906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护理用品等共计66967.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福路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4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负担41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福路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8-19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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