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 二、准予被告上海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慰问金500元,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1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