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欠款77663.2元及利息损失(以77663.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计890.5元,由被告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