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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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陇南庆丰商贸有限公司庆丰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被告陇南庆丰商贸有限公司庆丰超市支付拖欠原告武都区汉王***商贸行的货款872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陇南庆丰商贸有限公司庆丰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