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嘉禾工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92226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嘉禾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