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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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司与被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签订的《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于2005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回购房款1642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5元,由原告***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