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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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民初155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赫玛工业涂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赫玛工业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赫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司法审计。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赫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鹏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不同意进行审计,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撤回审计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在2015年5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被告***在被告赫玛公司处的65%股权过户并登记在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系赫玛公司占65%股权的股东,并担任赫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6日,***委托其丈夫赫荣辉作为转让方将***在赫玛公司的65%的股权以人民币1,9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930万元,但因双方未具体约定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时间,双方就此多次磋商未果。现***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赫玛公司辩称:被告***仅收到股权转让款150万元,余款未收到。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无力履约,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目标公司已经由案外人承某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事实和法律上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股权转让款1,020万元;

二、被告***在收到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1,02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将被告***持有的被告上海赫玛工业涂料有限公司65%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蔚青

人民陪审员陈才良

人民陪审员陆关泉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纪月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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