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2686.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974.14元(暂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以未还的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