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返还原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149,260.03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产生的利息144,805.74元(该利息按24%年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此后垫付款利息以149,260.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

三、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00元,由***负担,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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