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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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智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合肥智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4元,减半收取计9812元,由原告合肥智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38元、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