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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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省公路局、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务川自治县康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34226.8元; 二、驳回原告务川自治县康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64.00元(缓交)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康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05.00元,由被告贵州省公路局、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959.00元;鉴定费38000.00元由被告贵州省公路局、被告浙江交工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评估费28650.00元、测绘费32900.00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康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